微商行業的迅速發展,讓人們購物又多了一種選擇,朋友圈里也充斥著各種各樣的商品,這樣的消費并沒有任何保障,帶來的則是愈來愈多的消費糾紛,甘肅省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日前發布警示稱:“微信購物屬于個人私下交易,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微信購物不同于一般的網購,建議不要采用微信購物?!?/p>
因為微信購物商品金額一般不大,即使消費者可以走司法途徑來解決微信購物糾紛,但投入的成本可能遠遠高于商品本身的價值,得不償失。

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律師田軍表示微信購物是交易主體間的買賣行為,包括經營者和消費者,雖系熟人間營銷,門檻低、成本低、操作便捷,但符合商品交易原則,應當適用于新消法。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百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冰表示,在微信購物過程中,銷售一方是以營利為目的,并從事大量商品銷售的行為,就此來看應屬于經營者范疇。
根據新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p>
由于通過微信進行商品銷售的經營者沒有相關的資質要求,監管起來難度較大。鑒于資金安全和商品保障,建議還是通過有保障的平臺進行網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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