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買了流量不等于擁有流量的所有權
用戶認為花錢購買了套餐后,流量當然屬于自己。
但事實上,手機上網光有流量還不行,還必須使用運營商的通信信道。因此,購買手機流量可以理解為是買到了在通過通信信道的權益,屬于服務而非所有權。
某種意義上,手機上網流量的使用約等于乘坐公交車,購買的是享受坐車服務的權益。但無論是車輛還是道路,并未屬于消費者。
二、套餐中的流量不等于標準計費下的流量
從商業上說,電信服務套餐是一種價格優惠策略,套餐內的流量價格明顯低于標準計費下的流量價格。并且,套餐的使用還注明了時間區間,一般限定在一個自然月。
以聯通66元A套餐為例,300M的流量按照0.0003元/kb為90元,加上語音及其它服務費用,聯通這個套餐內所含的流量單價遠遠低于標準計費下的流量單價。
同樣,這與乘坐公交車類似,廣州曾在2008年11月推行過為期一年左右的公交月票方案,大致為88元可在1個月內乘坐90次,相當于享受了五折優惠。并注明每月優惠次數當月有效,次月不可累積使用。
從協議和商業倫理上看,運營商的套餐似乎沒有可指摘的地方。畢竟,用戶通過套餐獲得了低于正常價格的服務。
但在中國的市場環境下,尤其是攜號轉網等沒有開放的前提下,三大運營商的存在并沒有讓用戶擁有“用腳投票”的權力。
而運營商基于贏利的考慮,在套餐設計上也沒有為用戶充分考慮。
一、運營商的進路
此外,電信服務提供通信通道,信道占用率過高意味著服務質量下降,信道占用率過低意味著過度建設,資源浪費。
但這些并不能成為運營商設計套餐的初衷。電信運營商無論是基于運維、計費等方面的成本考慮,都愿意讓套餐在設計上是可預期的,既能預測處保底的套餐收入,又可以獲得套餐溢出的收入——在移動互聯網時代,手機上網流量的溢出收入遠遠高于固網和語音的。
因此,為了降低運營的波動性和不可預知性,防止成本上漲和服務不可控帶來的風險,運營商選擇了讓用戶流量清零的做法。
二、用戶不充分的選擇權
運營商的角度來看,三大運營商之間似乎競爭激烈,基層運營商員工之間為爭奪用戶大打出手的新聞也不鮮見。
雖然從國外經驗看,尚無哪個國家的法律強制要求電信運營商提供“流量不清零”的服務,及時是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的運營商也未提供類似服務。
而且,在用戶購買套餐時簽訂的協議也是雙方合意簽訂的,同時,運營商提供了多個層級的套餐供選擇。運營商還有不清零用多少算多少的,就是不包月。
但是,用戶意見強烈的地方是:套餐外的流量較之套餐內的價格高太多,用戶在選擇不同層級間的套餐時選擇面相當有限。此外,三大運營商由于基礎和制式的不同,各個運營商之間用戶的流轉也并不順暢。
因此,這其中的根本矛盾并不在于包月流量該不該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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