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今天的第一件事情或許是要了解Linux這個單詞的讀法。我們很多人對Linux的讀音都不盡相同,大致有這么幾種: “來那克斯”與“林你克斯”“里扭克斯“等,這幾種發音我們大家可能都聽過。不僅僅是在我們大家之間,在世界范圍內人們對Linux的讀音差別也是很大。由于是這樣的原因Linus本人自己錄了一段他對Linux的發音放到互聯網上,讓大家下載。這段錄音的內容是這樣的: "Hello,this is Linus Torvalds and I pronounce Linux as Linux"。他念的讀音是['li:nэks], 所以我們認為還是應當以Linus Torvalds本人的發音為準。
Linux的又是怎樣發展起來的呢? 最早期的Linux是Linus Torvalds于1991年開始著手進行開發的,當時他是芬蘭赫爾辛基大學計算機系的學生,23歲。最初,他是在Minix環境下用匯編語言寫了一個在80386保護模式下處理多任務切換的程序,后來從Minix(Andy Tanenbaum教授所寫的很小的Unix操作系統,主要用于操作系統教學)得到靈感,進一步產生了一個想法----寫一個比Minix更好的Minix,于是開始寫了一些硬件的設備驅動程序,一個小的文件系統,......, 這樣幾個月后0.0.1版本的Linux就出來了,其實Linus開始想把這個系統命名為"freax",只是他把所有的源代碼放到了芬蘭最大的ftp站點中的Linux(它的意思就是Linus 的Minix)目錄下,后來Linux這個名字就被大家接受并保留下來了。我們知道軟件要到理論上已經完備或者基本上沒有毛病的時候才能給予1.0版本,可見這個時候推出的0.01版是相當簡陋的了。它只具有操作系統內核的勉強的雛形,甚至不能運行,你必須在有Minix的機器上編譯以后才能用。所以這個版本從來沒有正式宣布發布過。這時候Linus已經完全著迷于這個系統的開發上了,他決定完全拋開Minix。于是在1991年10月5號他象世界公布了Linux 0.0.2版本,并在comp.os.minix新聞討論組里發布消息Linux 0.0.2。在這個版本中已經可以運行不少的程序了。其中包括bash(the GNU Bourne Again Shell----一種用戶與操作系統內核通訊的軟件)和gcc(GNU C 編譯器)和GNU-make,sed,compress。
其實在計算機工業發展的初期,是沒有這三種模式的,當時軟件只是硬件的附屬品。公司只賣硬件,隨系統贈送軟件。在這一時期,軟件的設計思想,新的算法和軟件的源代碼在專家和公司技術人員之間自由交流,促進了軟件的迅速發展。但是,公司很快認識到軟件的價值,對軟件實施了版權控制,并限制源代碼的發布。許多原本屬于公眾創造的知識財富現在成為公司的私有財產。軟件的開發方式也發生了變化,變成以公司為主體的封閉的開發模式。Unix就是這樣的例子。 雖然AT&T開創了Unix的歷史,但是Unix的發展與完善卻與許多大學的專家、技術人員的努力分不開。事實上,Unix是在協作基礎上開發的。當AT&T在70年代末期對Unix的使用和發布強制實施版權控制后,使早期對Unix發展做出貢獻的人們感到失望。 Richard Stallman,與BillGates曾經同是哈佛大學的學生,他就這個時候就在軟件開發團體中發起支持開發自由軟件的運動。自1984年起,麻省理工學院(MIT)開始支持他,這就導致了自由軟件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FSF)的建立。
在同年Richard Stallman組織開發了一個完全基于自由軟件的軟件體系計劃――GNU(GNU's Not Unix)計劃,這個計劃的目的就是要開發一個完全自由的,與Unix類似的但功能更強大的操作系統,以便為所有的計算機使用者提供一個功能齊全性能良好的基本系統。GNU的名稱很有意思,它采用了一個無限遞歸的法則來命名的,它的全稱是“GNU's Not Unix”,意思是說GNU不是Unix。取它的每個單詞的首寫字母就組成了“GNU”。 當開始實施GNU項目時,當時沒有多少高質量的自由軟件可供項目使用。所以,為GNU項目做出貢獻的人們(Member of FSF)先從系統的應用軟件和工具入手,開發了大量的自由軟件。但是對核心GNU HURD的開發速度卻很遲緩,直到現在還沒有正式發布,仍處于測試階段。
Richard Stallman針對這個GNU計劃還組織擬訂了一份通用公共許可證書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用它來規范這些“自由軟件”的發行、復制和修改等一系列行為。GPL許可證可能大家也聽說過,但是也有不少人對他還不是很清楚或者還有誤解。很多人認為GPL許可證下的軟件是公共領域的軟件,沒有任何的版權,屬于公眾的。其實GPL是有版權的,它的版權屬于開發者,并且受到標準國際版權法的保護。GPL條款的目的是保證軟件自由地發行和修改。禁止在發行和使用上進行交易獲利,并且不允許任何人限制其他人在發布和修改方面的權利。但是GPL條款讓許多人迷惑的地方是它允許團體或個人從買賣GPL版權的軟件中獲利,換句話說,就是允許他們在發行時收取一定的費用,甚至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