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對象設計與面向對象編程的關系
面向對象設計(OOD)不會特別要求面向對象編程語言。事實上,OOD 可以由純結構化語言來實現,比如 C,但如果想要構造具備對象性質和特點的數據類型,就需要在程序上作更多的努力。當一門語言內建 OO 特性,OO 編程開發就會更加方便高效。另一方面,一門面向對象的語言不一定會強制你寫 OO 方面的程序。例如 C++可以被認為“更好的C”;而 Java,則要求萬物皆類,此外還規定,一個源文件對應一個類定義。然而,在 Python 中,類和 OOP 都不是日常編程所必需的。盡管它從一開始設計就是面向對象的,并且結構上支持 OOP,但Python 沒有限定或要求你在你的應用中寫 OO 的代碼。OOP 是一門強大的工具,不管你是準備進入,學習,過渡,或是轉向 OOP,都可以任意支配。考慮用 OOD 來工作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它直接提供建模和解決現實世界問題和情形的途徑。
類
類是一種數據結構,我們可以用它來定義對象,后者把數據值和行為特性融合在一起。類是現實世界的抽象的實體以編程形式出現。實例是這些對象的具體化。可以類比一下,類是藍圖或者模型,用來產生真實的物體(實例)。類還可以派生出相似但有差異的子類。編程中類的概念就應用了很多這樣的特征。在 Python 中,類聲明與函數聲明很相似,頭一行用一個相應的關鍵字,接下來是一個作為它的定義的代碼體,如下所示:
二者都允許你在他們的聲明中創建函數,閉包或者內部函數(即函數內的函數),還有在類中定義的方法。最大的不同在于你運行函數,而類會創建一個對象。類就像一個 Python 容器類型。盡管類是對象(在 Python 中,一切皆對象),但正被定義時,它們還不是對象的實現。
創建類
Python 類使用 class 關鍵字來創建。簡單的類的聲明可以是關鍵字后緊跟類名:
基類是一個或多個用于繼承的父類的集合;類體由所有聲明語句,類成員定義,數據屬性和函數組成。類通常在一個模塊的頂層進行定義,以便類實例能夠在類所定義
的源代碼文件中的任何地方被創建。
聲明與定義
對于 Python 函數來說,聲明與定義類沒什么區別,因為他們是同時進行的,定義(類體)緊跟在聲明(含 class 關鍵字的頭行[header line])和可選的文檔字符串后面。同時,所有的方法也必須同時被定義。如果對 OOP 很熟悉,請注意 Python 并不支持純虛函數(像 C++)或者抽象方法(如在 JAVA 中),這些都強制程序員在子類中定義方法。作為替代方法,你可以簡單地在基類方法中引發 NotImplementedError 異常,這樣可以獲得類似的效果。
類屬性
屬性就是屬于另一個對象的數據或者函數元素,可以通過我們熟悉的句點屬性標識法來訪問。一些 Python 類型比如復數有數據屬性(實部和虛部),而另外一些,像列表和字典,擁有方法(函數屬性)。
有關屬性的一個有趣的地方是,當你正訪問一個屬性時,它同時也是一個對象,擁有它自己的屬性,可以訪問,這導致了一個屬性鏈,比如,myThing,subThing,subSubThing.等等
類的數據屬性
數據屬性僅僅是所定義的類的變量。它們可以像任何其它變量一樣在類創建后被使用,并且,要么是由類中的方法來更新,要么是在主程序其它什么地方被更新。
這種屬性已為 OO 程序員所熟悉,即靜態變量,或者是靜態數據。它們表示這些數據是與它們所屬的類對象綁定的,不依賴于任何類實例。如果你是一位 Java 或 C++程序員,這種類型的數據相當于在一個變量聲明前加上 static 關鍵字。靜態成員通常僅用來跟蹤與類相關的值。
看下面的例子,使用類數據屬性(foo):
方法
任何像函數一樣對 myNoActionMethod 自身的調用都將失敗:
甚至由類對象調用此方法也失敗了。
綁定(綁定及非綁定方法)
為與 OOP 慣例保持一致,Python 嚴格要求,沒有實例,方法是不能被調用的。這種限制即 Python所描述的綁定概念(binding),在此,方法必須綁定(到一個實例)才能直接被調用。非綁定的方法可能可以被調用,但實例對象一定要明確給出,才能確保調用成功。然而,不管是否綁定,方法都是它所在的類的固有屬性,即使它們幾乎總是通過實例來調用的。
決定類的屬性
要知道一個類有哪些屬性,有兩種方法。最簡單的是使用 dir()內建函數。另外是通過訪問類的字典屬性__dict__,這是所有類都具備的特殊屬性之一。
看一下下面的例子:
運行結果:
使用:
從上面可以看到,dir()返回的僅是對象的屬性的一個名字列表,而__dict__返回的是一個字典,它的鍵(keys)是屬性名,鍵值(values)是相應的屬性對象的數據值。
結果還顯示了 MyClass 類中兩個熟悉的屬性,showMyVersion 和 myVersion,以及一些新的屬性。這些屬性,__doc__及__module__,是所有類都具備的特殊類屬性(另外還有__dict__)。。內建的 vars()函數接受類對象作為參數,返回類的__dict__屬性的內容。
特殊的類屬性
對任何類C,表顯示了類C的所有特殊屬性:
C.__name__ 類C的名字(字符串)
C.__doc__ 類C的文檔字符串
C.__bases__ 類C的所有父類構成的元組
C.__dict__ 類C的屬性
C.__module__ 類C定義所在的模塊(1.5 版本新增)
C.__class__ 實例C對應的類(僅新式類中)
實例
如果說類是一種數據結構定義類型,那么實例則聲明了一個這種類型的變量。實例是那些主要用在運行期時的對象,類被實例化得到實例,該實例的類型就是這個被實例化的類。
初始化:通過調用類對象來創建實例
Python 的方式更加簡單。一旦定義了一個類,創建實例比調用一個函數還容易------不費吹灰之力。實例化的實現,可以使用函數操作符,如下示:
>>> class MyClass(object): # define class 定義類
pass
>>> mc = MyClass() # instantiate class 初始化類
__init__()"構造器"方法
當類被調用,實例化的第一步是創建實例對象。一旦對象創建了,Python 檢查是否實現了__init__()方法。默認情況下,如果沒有定義(或覆蓋)特殊方法__init__(),對實例不會施加任何特別的操作.任何所需的特定操作,都需要程序員實現__init__(),覆蓋它的默認行為。
如果__init__()沒有實現,則返回它的對象,實例化過程完畢。
如果__init__()已經被實現,那么它將被調用,實例對象作為第一個參數(self)被傳遞進去,像標準方法調用一樣。調用類時,傳進的任何參數都交給了__init__()。實際中,你可以想像成這樣:把創建實例的調用當成是對構造器的調用。
__new__()“構造器”方法
與__init__()相比,__new__()方法更像一個真正的構造器。需要一種途徑來實例化不可變對象,比如,派生字符串,數字,等等。在這種情況下,解釋器則調用類的__new__()方法,一個靜態方法,并且傳入的參數是在類實例化操作時生成的。__new__()會調用父類的__new__()來創建對象(向上代理)。__new__()必須返回一個合法的實例。
__del__()"解構器"方法
同樣,有一個相應的特殊解構器(destructor)方法名為__del__()。然而,由于 Python 具有垃圾對象回收機制(靠引用計數),這個函數要直到該實例對象所有的引用都被清除掉后才會執行。Python 中的解構器是在實例釋放前提供特殊處理功能的方法,它們通常沒有被實現,因為實例很少被顯式釋放。
注意:Python 沒有提供任何內部機制來跟蹤一個類有多少個實例被創建了,或者記錄這些實例是些什么東西。如果需要這些功能,你可以顯式加入一些代碼到類定義或者__init__()和__del__()中去。最好的方式是使用一個靜態成員來記錄實例的個數。靠保存它們的引用來跟蹤實例對象是很危險的,因為你必須合理管理這些引用,不然,你的引用可能沒辦法釋放(因為還有其它的引用)!看下面一個例子:
實例屬性
設置實例的屬性可以在實例創建后任意時間進行,也可以在能夠訪問實例的代碼中進行。構造器__init()__是設置這些屬性的關鍵點之一
能夠在“運行時”創建實例屬性,是 Python 類的優秀特性之一,Python 不僅是動態類型,而且在運行時,允許這些對象屬性的動態創建。這種特性讓人愛不釋
手。當然,創建這樣的屬性時,必須謹慎。一個缺陷是,屬性在條件語句中創建,如果該條件語句塊并未被執行,屬性也就不存在,而你在后面的代碼中試著去訪問這些屬性,就會有錯誤發生。
默認參數提供默認的實例安裝
在實際應用中,帶默認參數的__init__()提供一個有效的方式來初始化實例。在很多情況下,默認值表示設置實例屬性的最常見的情況,如果提供了默認值,我們就沒必要顯式給構造器傳值了。
>>> sfo = HotelRoomCalc(299)
>>> sfo.calcTotal()
4960.41
>>> sfo.calcTotal(2)
9920.82
>>> sea = HotelRoomCalc(189, 0.086, 0.085)
>>> sea.calcTotal()
3098.47
>>> sea.calcTotal(4)
12393.88
函數所有的靈活性,比如默認參數,也可以應用到方法中去。在實例化時,可變長度參數也是一個好的特性
__init__()應當返回 None
采用函數操作符調用類對象會創建一個類實例,也就是說這樣一種調用過程返回的對象就是實例,下面示例可以看出:
>>> mc = MyClass()
>>> mc
<__main__.MyClass object at 0x0134E610>
如果定義了構造器,它不應當返回任何對象,因為實例對象是自動在實例化調用后返回的。相應地,__init__()就不應當返回任何對象(應當為 None);否則,就可能出現沖突,因為只能返回實例。試著返回非 None 的任何其它對象都會導致 TypeError 異常:
>>> mc = MyClass()
initialized
Traceback (most recent call last):
File "<pyshell#86>", line 1, in <module>
mc = MyClass()
TypeError: __init__() should return None
查看實例屬性
內建函數 dir()可以顯示類屬性,同樣還可以打印所有實例屬性:
與類相似,實例也有一個__dict__特殊屬性(可以調用 vars()并傳入一個實例來獲取),它是實例屬性構成的一個字典:
特殊的實例屬性
實例僅有兩個特殊屬性。對于任意對象I:
I.__class__ 實例化 I 的類
I.__dict__ I 的屬性
內建類型屬性
內建類型也是類,對內建類型也可以使用dir(),與任何其它對象一樣,可以得到一個包含它屬性名字的列表:
試著訪問__dict__會失敗,因為在內建類型中,不存在這個屬性
實例屬性 vs 類屬性
類屬性僅是與類相關的數據值,和實例屬性不同,類屬性和實例無關。這些值像靜態成員那樣被引用,即使在多次實例化中調用類,它們的值都保持不變。不管如何,靜態成員不會因為實例而改變它們的值,除非實例中顯式改變它們的值。類和實例都是名字空間。類是類屬性的名字空間,實例則是實例屬性的。
關于類屬性和實例屬性,還有一些方面需要指出。可采用類來訪問類屬性,如果實例沒有同名的屬性的話,你也可以用實例來訪問。
訪問類屬性
類屬性可通過類或實例來訪問。下面的示例中,類 C 在創建時,帶一個 version 屬性,這樣通過類對象來訪問它是很自然的了,比如,C.version
>>> c = C()
>>> C.version
2
>>> c.version
2
>>> C.version += 2
>>> C.version
4
>>> c.version
4
從實例中訪問類屬性須謹慎
與通常 Python 變量一樣,任何對實例屬性的賦值都會創建一個實例屬性(如果不存在的話)并且對其賦值。如果類屬性中存在同名的屬性,副作用即產生。
>>> foo =Foo()
>>> foo.x
1
>>> foo.x = 2
>>> Foo.x
1
使用del后
靜態成員,如其名所言,任憑整個實例(及其屬性)的如何進展,它都不理不采(因此獨立于實例)。同時,當一個實例在類屬性被修改后才創建,那么更新的值就將生效。類屬性的修改會影響到所有的實例:
正如上面所看到的那樣,使用實例屬性來試著修改類屬性是很危險的。原因在于實例擁有它們自已的屬性集,在 Python 中沒有明確的方法來指示你想要修改同名的類屬性,修改類屬性需要使用類名,而不是實例名。
靜態方法和類方法
靜態方法和類方法在 Python2.2 中引入。經典類及新式(new-style)類中都可以使用它。一對內建函數被引入,用于將作為類定義的一部分的某一方法聲明“標記”(tag),“強制類型轉換”(cast)或者“轉換”(convert)為這兩種類型的方法之一。
現在讓我們看一下在經典類中創建靜態方法和類方法的一些例子:
>>> class TestClassMethod:
def foo(cls):
print 'calling class method foo()'
print 'foo() is part of class:', cls.__name__
foo = classmethod(foo)
對應的內建函數被轉換成它們相應的類型,并且重新賦值給了相同的變量名。如果沒有調用這兩個函數,二者都會在 Python 編譯器中產生錯誤,顯示需要帶 self 的常規方法聲明。
使用函數修飾符:
在 Python2.4 中加入的新特征。你可以用它把一個函數應用到另個函數對象上, 而且新函數對象依然綁定在原來的變量。我們正是需要它來整理語法。通過使用 decorators,我們可以避免像上面那樣的重新賦值:
>>> class TestClassMethod:
@classmethod
def foo(cls):
print 'calling class method foo()'
print 'foo() is part of class:', cls.__name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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